在2013年1月份国家商务部更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统一15年报废的规定改为60万公里报废;由此,一些车况较好里程较小的老车还能继续上路,并且一些15年以上的车也能办理过户了。
最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关于机动车报废的规定如下: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