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指出,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而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新规对消费者“退、换货”提出了相应补偿要求。新规明确指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相较2013版规定,新规将补偿系数n从“0.5%-0.8%”范围调整为不得高于0.5%。新规对销售者向符合“7天退、换货”消费者提出的补偿费用上限较之前进行了下调,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
新规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新政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等。不仅如此,新规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