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不能超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队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方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