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15年以后没有强制性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