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超车时需要注意的细节是:
1、禁止强行超车,在前车因故而未让速、让道的情况下,不得强行超车;
2、前车前方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时,不能强行挤插,不得强行挤靠被超车迫其让行;
3、超车时要保持平缓的超车路线;
4、超车前提前变入左侧车道,超车后推迟返回右侧车道,使行驶轨迹与前车基本保持平行;
5、超车前、超车中、超车后都应始终注意保持与被超车的车间距离;
6、在超车过程中,发现左侧有障碍,且横向间距过小而可能发生挤擦时,应迅速减速,终止超车,待机再超,但要慎用行车制动,防止侧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