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
出租车(小、微型)8年。
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微型载货汽车12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半挂牵引车15年。
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
检验不通过强制报废报废流程: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