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3、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4、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