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扩展资料:对于远光、近光灯的使用,法规规定了几种情形: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2、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3、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4、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5、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