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是左车的责任。原因如下:1、左车相对容易控制:由左向右是由快速车道向慢速车道变更,此时左车应减速,车辆相对容易控制;而由右向左变道,是由慢速车道向快速车道变道,右车是加速的过程,车辆控制难度增大。2、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左右两车相撞时,右侧车道的驾驶人距离碰撞部位更近,受伤可能性更大。所以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3、《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的优先权条款规定:1949年9月19日的《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的优先权条款规定:当两辆均无优先通行权的机动车同时到达一个交叉点时,在右行制的国家,右侧车辆先行,而在左行制的国家,左侧车辆先行,我国实行右行制,与该公约保持一致,应当规定右侧车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