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扣1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情况如下:1、转弯,变道,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调头时没有打转向灯;2、机动车夜间在道路照明良好的情况下,开启远光灯;3、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时、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4、通过村庄、急弯、坡路、桥梁、人行横道、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7 、同方向行驶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8、改装汽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非法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