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由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