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机动车追尾的情况下,一般是由后车承担责任的,但前车有紧急变道不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前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该报警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车辆行驶的时候,要和前车保持着一定的距离,留出车辆足够的刹车时间。要定期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刹车泵,刹车片,刹车油,确保车辆刹车在行驶的时候发挥正常。不能够长时间跟随客车,货车行驶,特别是刹车灯失灵了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