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和营运大客车使用10年报废。具体介绍如下:1、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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