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小汽车,只要不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相关的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新车,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经销商索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照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购车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公司购买的车辆计入固定资产后,按年限法计提折1旧,折旧费计入相关成本与费用,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就等于抵扣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