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没有补偿。以下是相关规定:
1、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2、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
(1)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2)隐瞒缺陷情况;
(3)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