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省份的车牌简称:北京(京)、天津(津)、上海(沪)、重庆(渝)、内蒙古自治区(蒙)、维吾尔自治区(新)、西藏自治区(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黑龙江省(黑)、吉林省(吉)、辽宁省(辽)、山西省(晋)、河北省(冀)、青海省(青)、山东省(鲁)、河南省(豫)、江苏省(苏)、安徽省(皖)、浙江省(浙)、福建省(闽)、江西省(赣)、湖南省(湘)、湖北省(鄂)、广东省(粤)、海南省(琼)、甘肃省(甘)、陕西省(陕)、贵州省(黔)、云南省(滇)、四川省(川)。在92式牌照的编排规则中,位于省份简称后、代表车辆所在地市的英文字母不能使用I和O这两个字母,但由于政法机关的通勤车辆号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车管所直接发放的,因此并不受这一限制的约束,“某O·XXXXX”就成了各地政法机关车辆的专用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