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车辆报废年限是有规定的,一般9座以上是10年达到报废标准的:
1、9座(含9座)以下使用非经营性乘用车(含轿车,越野型)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