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超车道不能长期占用的:
1、《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
3、《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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