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载人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载物规定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车型相应的长度、宽度、长度前端、后端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