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车不合格的车辆共有三次复检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4、摩托车,10年内上线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