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行驶证期限为15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5、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6、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