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过户原车牌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令)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如再次更换车辆的,保留原车号牌号码仍需满足以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