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不管多久都不能销户。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等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被盗后,首先要报警。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在车管所办理手续后,机动车丢失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与原车主无关,原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车辆被盗后处理方法:
1、车辆被盗、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
2、车辆被盗或被抢后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保险险情通知单》,做好登记手续。
3、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还有车辆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车辆被盗不能办理注销手续,只能办理挂失。车辆挂失以后,信息将会录入全国公安网上,只要输入车辆的信息,如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就会显示出这是一辆被盗车。
车主最好为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机动车丢失后,可以通过手机软件将信息实时反馈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寻找机动车辆。同时,可以锁定和关闭车辆。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