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关于指标使用: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海南小客车保有量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