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置警告标志的扣3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