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照最多只能扣12分,如果超过12分或是超过24分的,需要驾驶人参与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考试通过的归还驾照,记分清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人理应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照签发地或是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历时七天的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与学习后,车管所理应在二十日内对其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知识考试。考试通过的,记分给予消除,归还机动车驾照;
考试不过关的,再次参与学习和考试。拒不参与学习,也并不进行考试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照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