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记24分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但没有次数限制,考试没通过,继续学习,继续考试,直到考试通过为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
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十日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也就是科目三。
如果驾驶人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照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期间,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