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后三个月内不可以驾驶机动车,目前根本不存在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后3个月内还可以驾驶机动车的说法:驾照丢了要就补办,没有驾照就无法开车上路。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驾驶人员驾驶丢失后不能再继续驾车车型,如果在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人还驾车出行的,则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但处罚的原则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违章处罚。
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63条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此外,申请人应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