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速度为60公里每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扣3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最低车速行驶,且在最低限速百分之二十以内的,不予罚款;因道路施工、交通堵塞、雨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低于最低限速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