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情况下会被车辆管理所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八条:嫌疑车辆经办案部门查实,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盗抢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已排除嫌疑的,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凭公函继续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随资料一并存入机动车档案。有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情况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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