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在车管所监督下解体。
提交资料领注销凭证操作:
1.到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领取注销凭证;
2.办事所需资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或者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
3.交回校车标牌: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4.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5.代理登记: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