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车辆在快、慢车道为路口停车时,不能为偏左停车,以免妨碍交通。路口有车辆等待放行的,应当依次停车等待放行。
路口视线盲区大,车辆通过路口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接近路口时应提前减速50到100米,车速最好控制在5到10公里/小时以内,通过快慢车道或多车道路口时,在距离路口50到100米处变道,绝对不允许在路口临时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