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指车长小于6米、9座以下的自动档载客汽车,且需加装符合有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行驶汽车的操纵铺助装置。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应该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调节手柄或制动和加速迁延调节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应该加装方向盘调节铺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调节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驻车制动铺助手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第十一条,残疾人可以申领以下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1、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2、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3、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4、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5、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