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能低于60km/h。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12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
不同车道的最低速度:在高速公路上,同方向有2条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km/h,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km/h。当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行驶车速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如果在高速公路上一直以60km/h的速度行驶,要行驶在最右侧的慢车道。
高速公路低速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速低于最低限速的百分之二十以内,不予罚款处罚,但低于最低限速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将被罚款,扣3分。不过,因为修路、堵车、雨雾等恶劣天气造成的高速公路上车辆车速低于最低限速,将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