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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