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如果行驶时速低于规定速度,也是要面临相应处罚的,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速度时速20%以上的,罚款200元,记3分。
在高速公路低于最低时速行驶,低于最低限速20%以内的,不予罚款处罚。
因修路、堵车、雨雾等恶劣天气造成高速公路上车辆时速低于最低限速的,将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