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一方先行,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会车行驶作了如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会车时,须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既适用狭窄道路,也适用宽阔道路。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标志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