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牌使用超过一年,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这6个月包含周六日)。汽车报废保留车牌号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转移的注意事项:
转移登记时间:原车牌使用超过一年,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保留原车牌的情况:车辆发生转移、注销或迁出,购买新车或二手车的时候可以申请保留原车牌。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已经完成。上交旧牌照:如果不想使用旧牌照,那么旧牌照必须上交,一年后如果不使用会被回收到号码资源池,车管所可以在号源不足的时候根据情况定期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