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24时前提出,当月23日公布审核结果,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次月23日公布审核结果,纳入次月指标配置。扩展资料: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