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