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客和轻货的报废年限都是10年,强制报废是15年。如果是非营运小型车,没有报废年龄,但超过15年后,每年必须检验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强制报废。
非营运: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