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来看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其他类型车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