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2003年起,各类燃油助动车的使用年限为5年,不得延续;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8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7年。以下是扩展资料:相关规定: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需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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