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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