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以下是车辆报废的具体处理方法:1、准备报废办理手续所需材料:准备《机动车登记表(副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机动车行驶证》。2、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将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