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车在我国属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是十年;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以延长五年,延期期间一年两审。一台皮卡车最多可以使用15年后才会强制报废。以下为其它车型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不需审批。6、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