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条,对备案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理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车子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一样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检测。出示汽车执照和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汽车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给予检查,任何机构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这就表明了,年审部门仅有仅有我国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规范,倘若车子符合规定那么就应当法律认可检测合格标志,更不可以车子有违章记录未清除为附带条件回绝机动车辆车主的年审申请办理。而绝大多数车管所拿交通违章下功夫,背黑锅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辆任何人能够在机动车检验合理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型备案地车管所申请办理检测合格标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处理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后方可办理。申请处理时,汽车人员应填写申请书,提交驾驶执照、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书、汽车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证明书。此法规将车辆年检与违章缴费开展了捆绑,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说“以违章记录为借口回绝年审”很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但为了更好地顺利依据年审也必须得先处理完毕全部交通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