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完税证明丢可以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发,【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条有如下规定:
1、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3、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包括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