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人领取到交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15天内没有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而且在此期间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相关内容: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受到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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