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
1、9座(含9座)以下使用非经营性乘用车(含轿车,越野型)15年,达到使用寿命终止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批准,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
2、旅游乘用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按现行程序要求继续使用,但可延长最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推迟旅游乘用车寿命结束使用,每年定期检查4次;
3、运营客车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按现行程序要求继续使用。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定期检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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